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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全文来了!降解材料、生物基应用与包装环保规范

更新时间:2026-04-04 作者:管理员 人气: 10

2026年3月12日,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正式表决通过。
这部涵盖5编、1242条、16万余字的“鸿篇巨制”,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二节 草原 第三节 湿地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六节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三节 水资源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

①点击链接 下载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docx
②复制链接阅读原文 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60313/f2d746f769ee4cb9a97e2f8cfb15783e/c.html
一、可降解材料:污染防治的重要路径
法典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中,明确将可降解材料应用作为减少环境污染的关键举措。根据规定,可降解材料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自然环境或工业堆肥条件下能够逐步分解,避免长期残留造成的生态破坏。
在应用场景方面,法典鼓励在一次性餐饮具、农用薄膜、包装材料等领域推广可降解产品,要求生产经营者优先采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法典明确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产品,推动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量,同时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提升废弃可降解产品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此外,法典对可降解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设定了全流程监管要求,生产企业需确保产品符合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相关部门通过监测、抽查等方式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可降解材料的环保效能真正落地。
二、生物基材料: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支撑
生物基材料作为源于可再生生物质资源的环保材料,在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篇章中被重点提及,成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方向。法典明确支持生物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将其纳入绿色产业支持体系,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激励相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
在生产环节,法典要求生物基材料生产遵循清洁生产原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从源头降低环境影响。同时,生物基材料的生产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不得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其废弃物处理也需满足可降解或资源化利用要求,形成 “生产 – 使用 – 废弃 – 循环” 的全生命周期环保闭环。
三、法律保障:为绿色材料应用保驾护航
法典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为可降解材料、生物基产品及环保包装的推广应用提供坚实保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降解材料、生物基产品或违规使用非环保包装的行为,明确了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需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典建立了激励机制,对采用可降解材料、生物基材料及环保包装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践行环保责任。同时,通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监督相关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降解材料、生物基产品及环保包装的规范,既回应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也为产业绿色转型指明了方向。随着这些规定的落地实施,将推动形成生产环保化、消费绿色化的良性循环,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在应用领域,法典鼓励生物基材料在包装、轻工、化工等行业替代传统石油基材料,推动相关产品的绿色供应链建设,要求企业优先采购和使用生物基环保材料,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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